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03.04.2017  04:32

法制网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车站、机场、码头、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全民阅读设施,为阅读提供便利。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安排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为阅读提供便利。

条例所称全民阅读,是指公民为获取信息、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性情、培养和提升思维能力的读书行为。

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完善阅读设施、改善阅读条件、组织开展阅读活动、营造良好阅读氛围等工作。

意见稿指出,国家倡导、支持学校在校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全民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意见稿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领导示范、组织活动等方式鼓励本单位人员参与全民阅读;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职工书屋,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便利。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向公众传播阅读理念、开展阅读指导。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公示开放时间,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法制网》(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