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为地方债管理开四剂“药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该议案时认为,核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全国人大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表的编报,报告年度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代表大会在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应当明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省级人大要加强对省本级和各市县政府举债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市县人大审查本级政府举债时,要审查各项债务风险指标,评价举债可能带来的风险;举借专项债务时,要对项目的用途、可行性、收益、期限等进行详细审查。
二是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加快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制度建设。
三是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严禁将城投债等企业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要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奠定坚实的体制制度基础。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和部门编制三年中期财政规划。加强政府会计体系建设,推进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严格政府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