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7.06.2014  04: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 国务院 批准,现就储备 大豆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粮食 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