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遏"偷拍裙底"关键是让违法者算出"后悔帐"

12.06.2014  19:37

    近日,央视记者卧底职业偷拍团伙,曝光了其偷拍女性隐私的全过程。据报道,偷拍团伙所用设备先进且隐秘性强,包括拐棍、改装手机等。团队成员多选择在天桥、商场以及车站下手,还会安排女成员潜伏进女换衣间进行偷拍,穿着较少的年轻女子是其主要作案目标。(6月11日央视)

    为什么类似的“偷拍裙底”事件时有发生,且久打不绝?一方面原因在于高新拍摄技术器材的发展,给一些“偷拍者”提供了更大便利,提供了更大的不易察觉的空间。另一方面,在我看来主要还是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别有用心的“偷拍者”,只要下一定功夫拍摄到符合标准的照片,如一般只要有脸有私密照片的,黄色网站都会以每十分钟500-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价格不菲,但可能面临的违法处罚标准却极低。按照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此类偷拍行为一般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抓住一次罚款才500元,而拍摄“成功”一张照片至少赚500元以上、一段视频最低要1000元,这上“”其实都会算。更何况拍摄女性裙底的“成功率”极高、察觉率却极低。如此比照,“风险”基本为“”,而“收益”却“无穷大”,这样的现实怎能不让违法犯罪者铤而走险呢?

    解决日益猖獗的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现象,关键还是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偷拍”本身不属于犯罪,我国《刑法》中仅对传播、散布淫秽物品等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而“偷拍”等行为仅属于侵犯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无形中给违法者“壮了胆”。有法律专家呼吁尽快让侵犯女性隐私的“偷拍裙底”行为“入刑”是有一定道理的,一些猖狂的违法行为背后必有法律规定的“疲软”,试想,如果法律尤其是刑法能对此类行为“零容忍”、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一些“色狼”或“牟利者”,只要敢伸手、只要被人查获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不仅要面临刑事指控,还要将“吃进去的利益”吐出来(巨额罚金),他们还敢如此嚣张吗?

    必须通过法律的修订和惩处标准的提高,来震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让他们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就得好好“算算帐”,算算偷拍的“”值不值,如果通过法律修订和完善让违法犯罪分子们算出来的是“后悔帐”,是“一笔亏本帐”,一些有违法犯罪动机者必然有所收敛、乃至销声匿迹。事实上国外发达国家也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止此类行为的,如美国最近通过的《反偷窥法案》,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或法令,对拍照手机的使用作了一定的限制,并加大对“偷拍”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我国香港,拟用破坏公众体统罪告偷拍者,罪名一经成立,最高可判7年。看来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此类伴随着现代高科技发展而出现的问题才有望遏止和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