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管理改革指向“减负担”

17.11.2017  17:31

  1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该《办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11年来,我国商业健康险整体业务规模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对商业健康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不得非法搜集投保人信息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健康险。2006年版办法将覆盖险种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4类,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医疗意外保险。同时明确,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责任、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在经营主体方面,除了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外,养老保险公司将加入健康保险业务阵营。修改后的办法要求,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事业部,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带病投保”需要通过哪些条件一直是健康保险业的焦点。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引导健康保险回归本源

  修改后的办法提出,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但规定“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所谓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2006年版办法规定,除了长期健康保险之外的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又明确“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事实上,在市场推广中,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往往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作为保险产品设计的主要卖点,强化了死亡给付功能、长期储蓄功能,而弱化了对疾病的保障作用,导致市场的不正常发展。“修改后的办法有助于商业健康险回归本源,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注重疾病保障产品的开发。”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表示,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向性一定要非常明确,要在缓解、减轻因疾病所产生的负担方面发挥作用。

  健康管理服务将有人买单

  修改后的办法新增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的内容,提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

  对健康管理服务成本如何分摊的问题,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阎建军表示,对健康保险公司而言,“健康保险+健康管理”已成为标配,不仅有助于提升参保人员的健康水平,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潜在的赔付风险。然而,在实际运行当中,健康管理费用如何分摊一直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此次修改后的办法有望给国内大大小小的健康管理公司解决“谁来买单”的问题。

  专家认为,修改后的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在现实执行当中仍有难度。建议出台健康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推动利润和亏损的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

山东启用复工复学健康通行卡
  日前从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有序推动复工复学,卫生厅
钟南山:磷酸氯喹还没做对照实验
  2月24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广东支援湖北医疗队与钟南山院士进行了远程会诊。在专门安排的答记者问环节,钟南山表示,临床治疗中发现,新冠肺炎患者使用抗病毒药物阿比多尔、克力芝平均6天~7天后,核酸检测转阴;使用抗病毒药物磷酸氯喹的平均转阴时间为4.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