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我的健康权该怎样得到保护”

18.01.2016  13:28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婚不久的小新(化名)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HIV),传染源竟是新婚妻子叶子(化名)。在得知婚前检查时未婚妻即被查出疑似感染HIV,但医院却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自己,小新要告医院。在保护感染者隐私权的同时,是不是也该保护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权?更多可能受到其传染的高危人群该怎样保护?
  隐私权有让渡原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研究员王岳介绍,本案涉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感染者配偶三方。作为目前艾滋病防治领域效力最高的法规,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或与之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以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
  王岳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隐私权只有在不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才成立。在二者相冲突时,隐私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给健康权。“即使在很注重隐私权的美国,也强制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伴,使对方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中南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晓翔则认为,告知配偶不涉及“公开隐私”。“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自然要向对方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否则婚姻关系无从谈起。在即将结婚的两人之间,告知对方感染的事实也不属于公开隐私。”
  疾控部门也面临困境
  “疾控部门虽然不会直接告诉感染者配偶,但会在告知感染者本人时要求其告知配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卓家同介绍,2013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感染者在领取确证通知后1个月内要告知配偶,如不告知,疾控部门有权直接告知其配偶。“我们还要求感染者1个月内带配偶到疾控中心做检测,这样既有助于及时发现新病例,也是对其是否告知的一种监督。”
  吴尊友介绍,中国疾控中心于2007年在广西、云南等地开展了单阳家庭(夫妻一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家庭)管理试点,感染者的配偶被要求每6个月到疾控中心做一次检测。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覆盖全国。
  法律该怎么保护感染者配偶
  据媒体报道,当地疾控中心称,女方在很久以前就已感染HIV,并且有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会不会涉嫌“传播性病罪”?
  胡晓翔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是否属于严重性病,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司法界主流意见认为,条文将梅毒、淋病列为严重性病,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艾滋病也应属于严重性病范畴。
  记者查询资料后发现,此类案件并不鲜见。2015年11月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均是在卖淫嫖娼这一条件下被定罪的。“也就是说,配偶以及其他非卖淫嫖娼的性关系都不受该条款的保护。”王岳告诉记者,此类行为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由于难以认定当事人对感染艾滋病严重后果的认知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仍存障碍,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案例。
  配偶可否主动到疾控中心查询对方信息呢?卓家同表示,广西的条例规定,配偶及与之有性关系者可以到疾控中心查询,配偶需携带结婚证,性伴则需与感染者一同前往。吴尊友则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大部分疾控中心都不提供该项服务,国外也少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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