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25.03.2016  11:04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
关于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冀财农〔2016〕23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农林局),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规范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81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结合我省天然林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停伐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已经纳入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的天然林不在上述补助范围。
      二、使用原则。停伐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开、因地制宜和讲究绩效的原则。
      三、使用范围。停伐补助资金包括停伐补贴和管护费补助。停伐补贴是对国有林业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补贴,主要用于维持国有林场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天然林管护设施建设等支出。管护费补助根据天然林权属分为国有管护费补助及集体和个人管护费补助;按支出内容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天然林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用(包括天然林的管护劳务补助及管护设施、设备建设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四、补助标准。国有天然林停伐补贴按照国家林业局核定的停伐量,以每立方米1000元标准补助。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5.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 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家如有调整,再按新标准执行。
      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与林权所有者共同护林。统一管护的,管护费用的支出比例不高于管护补助标准的40%,具体支出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护需要由市(县)林业、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各地要科学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护林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贴标准。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天然林管护。
      五、预算管理。省级林业部门组织确定停止商业性采伐的天然林范围,核定停伐量。省财政厅在接到财政部资金下达通知5日内书面告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应在接到省财政厅书面通知7日内,研究提出停伐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出的停伐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和预算级次下达资金。停伐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停伐补助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林业部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本市(本部门)停伐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六、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在兑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费时,应将领取补助资金的人员名单、管护面积、补助金额,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乡镇政府将公示相关的影像资料报县级林业部门保存。
      七、绩效管理。 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林业部门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停伐补助资金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加强绩效监督,对停伐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林业部门应及时组织各地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实行绩效问责。停伐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八、监督检查。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停伐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省财政厅、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