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28.08.2015  19:18
冀安委办〔2015〕4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和《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举报奖励范围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提高举报奖励金额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省安委办按照“从实从快”的原则,及时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举报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10000、15000、30000元的奖励。
  三、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受理部门及人员要逐一记录举报内容,认真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严格按照核查奖励程序,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从实从快”的原则,及时兑现奖励。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宣传,通过在社区、街道、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悬挂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方便广大群众了解举报内容、奖励金额、举报电话、举报方式等具体内容,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立即将此通知精神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省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0311-12350、0311-87803000和信访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进行刊播。
  五、严格落实举报保密制度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参照本通知精神,相应提高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