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对四类企业说“不”

03.09.2017  12:44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是我市降杠杆的重要举措。一些优质企业通过债转股后对原贷款不再还本付息,“债主”变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分红,可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此举既降低了企业资产负债率,也改善了银行债权结构,盘活了存量资产,化解了金融风险。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债转股拒绝“僵尸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了债转股的政策边界,政府不搞债转股的“拉郎配”,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也制定了债转股的“正负面清单”,概括为“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即禁止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以及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

鼓励三类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但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多渠道选择实施机构

实施意见》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支持市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导向,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进退流转等方式,对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开展横向与纵向资源整合,增强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之间的联系,实现价值创造与资本增值;支持我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股权收益互换、股权质押、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参与我市企业债转股。

创新市场化债转股方式

在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方式上,《实施意见》明确,创新市场化债转股方式,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鼓励债转股对象企业与实施机构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产业基金方式投资对象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公司;鼓励实施机构作为战略投资人为债转股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资源支持,孵化培育优质项目,实现价值创造。

支持银行向实施机构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由实施机构与对象企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

政府不搞“拉郎配”

实施意见》明确规范了政府行为和责任。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不得强制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同时,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此外,《实施意见》也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明确债转股对象企业是债转股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财务杠杆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