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借款限自由 非法拘禁触刑律

27.03.2015  01:32

□赵增强

日前,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高某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8个月。

2013年,刘某和田某因做生意而熟悉,后来二人因生意上的往来便经常相互帮扶。同年10月,田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刘某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田某迟迟不还钱,甚至不接电话,躲避刘某,逃避债务。

2014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高某在一饭店吃饭时看到了田某,刘某指使高某把田某叫出饭店进行交谈,并借机将田某强行推上一辆小轿车,拉到邢台县一山脚下。刘某限制田某的人身自由,并威胁、恐吓、殴打田某,要求其还款。当天16时左右,田某被迫联系其家属汇款到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刘某与高某才让田某离开,田某离开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田某人身自由,并致田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受刘某指使,共同参与对田某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构成非法拘禁罪共犯。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此案警示人们,债权人在讨债时一定要头脑冷静,依法依规行事,切莫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最终落入法网,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