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修订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04.02.2015  11:59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新《预案》共分为7章,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

  预案首先对适用范围做出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就组织指挥体系做出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预案就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提出要求。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和舆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在应急响应方面。预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国际通报和援助等措施。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预案对后期工作做出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