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出台

13.07.2016  12:04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出台

适用信访事项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制网北京7月7日讯 记者梁士斌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近日出台《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简易办理信访事项作出规定。适用简易办理的还包括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以及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信访事项。

  《办法》对什么是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定义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为何要出台这个《办法》?国家信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其主要目的是把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做细做深做实,推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以下有权处理行政机关,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更加高效快捷地服务群众。

  《办法》规定对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政府工作部门。这就明确了简易办理的主体。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提出建议。

  哪些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呢?《办法》规定,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既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等信访事项实行简易办理,那么该如何办呢?《办法》规定从转送、受理和办理三个环节上压缩时间、简化程序。

  《办法》规定,在转送环节,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转送过程中涉及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在受理环节,《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而《办法》规定,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对受理告知,规定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

  在办理环节,《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办法》规定,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对处理意见的答复,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

  对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该如何处理?《办法》规定,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仍为60日。

  《办法》规定,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转载:《法制网》(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