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信息报送法律规定加强政企信息共享的建议

08.10.2018  11:34

  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平台经济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平台经营者掌握着大量入驻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因此,引导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与平台经营者的协作,以达到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平台数据信息留存、报送的相关规定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网店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以及自然人网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且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且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在平台审查、登记、记录、保存网店经营者主体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基础上,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的罚则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平台经营者数据信息留存方面,《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在数据信息报送方面,《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包含平台经营者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罚则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实践中平台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必要性
  
  平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监管部门个案查办的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对平台内某经营者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中,需要平台给予配合。比如,提供涉嫌违法主体身份、经营资质等信息,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需要提供买卖双方交易账号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交易金额、订单号、订单状态,及创建时间、支付时间、完成时间、交易快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时间、物流信息等,为案件定性和处罚额度确定提供依据。
  
  平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充实网络市场监管系统基础数据的需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掌握着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现实情况是,监管部门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不对等。监管部门应该且只能通过加强平台治理的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只有平台经营者配合监管部门获取平台内经营者的各项数据信息,监管部门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平台规模和辖区属地企业及其他主体在平台内开设网店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加精准地开展监管工作。而且,对于监管部门建设网络交易监管系统而言,只有掌握基础数据,才能有效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作用,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也才能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可以说,数据信息是网络交易监管系统运转的基础,是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的基石。

   平台报送数据信息存在的问题
  
  平台报送数据信息缺乏主动性。今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专项检查,主要针对亮照亮标、区分和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审查经营入驻平台经营者主体身份、报送相关经营资料等9类事项。在检查辖区多个全国性网络交易平台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平台在配合个案查办提供网页快照等数据信息方面做得较好,但在报送入驻平台经营者全量主体信息方面则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这些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不少平台经营者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理解不统一,认为经营统计资料为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整理的数据,不包含入驻平台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进而拖延报送全量主体信息,甚至以各种借口搪塞不报。
  
  监管部门数据信息收集和保存缺乏规范。出于对安全性的考虑,不少平台经营者对数据信息报送方式和渠道存在疑虑。目前,平台经营者报送入驻平台经营者主体信息多采取移动介质拷贝的方式,而这种方式需要多人经手,且保密性差,的确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
  
  监管部门数据信息分析能力有待提升。监管部门获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目的之一,是将其导入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加以分析应用。但由于监管部门数据分析能力整体有限,这些数据能否在监管执法中发挥应有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

   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平台报送数据信息相关实施细则。建议就平台经营者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方式、频次、具体内容及核验方式、应用等,以实施细则的方式作出细化规定,这样既可避免平台经营者推诿敷衍,又让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有规可循、统一操作,从而执行《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真正到位。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尽管《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相关数据信息报送义务,从立法层面消除了平台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如果监管部门不具备与海量信息匹配的先进技术手段,则难以对信息的有效性进行甄别、校验。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方面,能够通过多种方式获取数据信息,对平台经营者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校验,倒逼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数据信息对接,初期可由平台经营者通过密码登录网监系统自行上传数据信息,后期则可尝试开发数据信息自动报送、自动对接、自动校验、自动回传校验结果等功能模块。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在加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针对数据安全问题建章立制,保障个人隐私安全,对企业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政企信息共享机制。在执法实践中,监管人员校验相关信息,或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或受限于系统安全性设置导致批量校验不方便。笔者认为,科学高效的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不只是平台经营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单向流动,而是平台经营者与监管部门之间、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双向流动。建议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多部门参与、相互配合的政企信息共享机制。在数据信息报送方面,实现统一渠道,一网通报;在数据信息应用方面,做到取用有痕,浏览有印;在数据核验和共享方面,交互配合,降低成本。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杨志湘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