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民想办遗嘱公证 却被“拒之门外”

03.09.2014  18:51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张继航)近日,82岁的市民孙先生向本报反映,说想办理遗嘱公证业务,可咨询了保定直隶公证处和保定古城公证处,对方工作人员都说不能办理。

  孙先生说,他的老伴儿已去世多年,家中有4名子女。他想把名下的3套住房留给经济条件较差的两个孩子,可又担心其他子女有异议。

  在朋友的提醒下,孙先生想到了遗嘱公证,这样等他百年之后,孩子们可据此分配遗产。但他多次向保定的公证处询问,对方都说不能办理。

  据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9月1日上午,燕都记者就此咨询了保定直隶公证处。工作人员直言,现在该处没有开展遗嘱公证业务,办理不了。目前不能办理的原因是“设备不全”,想办理的人只能等着。

  随后,燕都记者又向保定古城公证处进行了询问。工作人员称,他们虽然有遗嘱公证业务,但暂不受理。因为以前做的一些遗嘱公证有“后遗症”,建议当事人生前就对财产进行处理。

  9月2日,燕都记者就此采访了公证处的管理单位——保定市司法局。据公证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嘱公证属于正常业务范围,该局从未要求两个公证处暂停过此项业务,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就得“应办尽办”。就记者反映的情况,该局将向两个公证处进行询问,若市民办理公证业务受阻,可拨打公证管理处电话“0312—5910365”咨询、投诉。

   行政事项:遗嘱公证

    办理单位: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遗嘱公证细则

    办理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理流程:立嘱人应亲自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如行动不便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