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作主旨发言时强调: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实现区域经济共同繁荣
9月17日下午,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继续举行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区域经济繁荣”为主题的专题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主旨发言。他强调,中国与东盟广阔的合作前景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公正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正是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基石;建立和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涉自贸区的各项争端,是实现中国-东盟区域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
沈德咏指出,中国高度重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着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工作机制。立法机关于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
沈德咏表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意味着弱化法院的司法职能,而是有利于法院的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彰显。近年来,中国法院在推动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突出表现在:一是坚持调判结合,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下,诉讼依旧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去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750多万件,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其中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的达到479.8万件,这是中国法院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但法院调解也面临着当事人对法官“先入为主”、“以判压调”的担忧,因此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制度安排中明确规定了适度的调审分离原则。
二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为大调解提供司法保障。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与东盟国家奉行的“东盟方式”如出一辙。“东盟方式”强调非正式,包容性,强化磋商,和平解决争端,东盟国家的纠纷解决深受其影响,常常把友好解决作为其首选方式。当前,中国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正是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在大调解格局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三是开展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仲裁的优势更加明显。中国与东盟国家中的新加坡、老挝、泰国和越南四国均签订有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协定,且中国和东盟10国全部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通过国际条约获得了法律保障。中国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中明确了仲裁制度,同时严格限定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权限。中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始终恪守条约义务,从严适用公共政策条款,最大限度尊重仲裁的特有规律,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此外,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在特定管辖法院建立专门审判庭或相对固定合议庭,确保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
沈德咏最后强调,中国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进程中,既要坚持立足国情,及时总结自身经验,也要十分注重吸收东盟各成员国在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宝贵经验,更加紧密地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中国和东盟各国的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8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