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130余处保护区划为一类功能区

13.06.2016  15:59

本报见习记者阎杰重庆报道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重庆市政府日前印发了新版《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由于旧版《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实施已逾7年,按照相关规定,重庆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牵头对其进行了适应性修订。

  《规定》明确,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规定》将万州区王二包市级自然保护区、黔江区武陵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涪陵区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等130余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划分为一类功能区,将渝中区全域以及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等9个区除辖区内一类功能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二类功能区域。

  《规定》还强调,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分的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属区县(自治县)划分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