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 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03.04.2017  01:26
冀体字〔2017〕20号
  各市(华北油田)体育局,定州、辛集文广新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北省体育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组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体育局         
                                                          2017年2月22日       

  河北省体育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精神,促进省体育局科技创新工作,调动体育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旨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体育事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充分发挥先导作用”的体育科技指导方针,为振兴河北体育、建设体育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本意见所述科技人员包括省体育局系统专兼职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教练员和教师等。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         第三条   依靠科技创新提升我省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推动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增强我省群众体育活力,落实新周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2016-2030)》,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打造体育产业竞争力,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鼓励体育科研院所加大成果产出和转化,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税费政策、规划安排场馆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引领24届冬奥会筹办工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全省冰雪项目水平的提高,使其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催化剂和项目建设发展的助推器。
        第四条   打造京津冀体育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协同创新重大战略问题凝聚共识,加快建立和完善战略对话、信息交流、工作对接、科技资源和成果开放共享的平台。完善专家资源交换、科技资源共享、人才互为引进等机制,针对面临的热点、难点科学问题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在重点领域探索开展实质性研究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交流。
        第五条   科学规划体育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紧密围绕体育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深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创新。组织好省局课题申请、立项、评审和结题工作。到2020年,每年完成各级科技研究项目达到60个(总量300个),参与科技立项申报单位达到50家以上。发布论文被SCI、EI、ISIP检索机构收录数量每年不低于10篇。
        第六条   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根据竞技体育发展规划,打造和创建承担全运会金牌或奖牌任务的科研团队(组)。到2020年,建成综合性科技服务团队20个,科技先导型运动队(组)3个,采用引进和外聘方式解决无法调剂和空缺专业科研人员不足的问题,科技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初步建成以科研所为中心,以河北奥体中心、秦皇岛训练基地、崇礼长城岭高原训练基地为支撑的竞技体育科技工作站;在各训练场馆建成不小于20平方米的科研工作室,为运动员训练检测、伤病防治、营养恢复等提供基本服务。
        第七条   体育科研所全面负责科技服务团队的组建、管理工作。负责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及时提出更新和购置意向;负责省体育局运动营养恢复工作。要激发科研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为教练员制定科学的训练、比赛计划提供意见建议;熟练掌握应用测试技术,保证体能训练的次数、时间和效果;完善医务人员下队训练、跟队外出比赛制度、巡诊制度,对出现的伤病提出有效治疗方案、恢复手段和措施;门诊部要建立夜间值班和外地巡诊制度,确保运动员伤病优先治疗,了解和掌握运动员用药情况,协助做好用药豁免工作;科技服务团队组成人员每年深入运动队(组)时间200天以上。
        第八条   实施《河北省体育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建立和完善高水平人才引进制度,对需要引进全日制博士、国家级教练员、正高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运动项目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单位,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主招聘和选聘,对特殊岗位的急需科技人才自主决定招聘时间、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优先调剂使用。编制满员情况下,由体育局向编制部门申请,使用周转事业编制,确保引进高精尖人才。重点选择运动负荷状态诊断与调控、身体功能训练、体能康复、运动损伤与预防方面的科技创新型人才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服务型人才。对工作急需在我省安家落户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到2020年,引进选拔和培养“985”或“211”等名校博士生10名,培养国内、外高端科技领军人才4名。
        第九条   实施《河北省体育科技人员培养计划》,鼓励现有科技人员进行再学习、再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学成归来的高学历科技人员在项目研究、晋职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选拔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进行重点培养,提供国内外考察学习的计划和机会,支持参加中长期培训。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培养项目参研人员和服务一线运动队的科技人员培训全覆盖,全省体育科技人才总量能够满足事业发展需求。
        第十条   落实《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推动健康河北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根据《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广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重点构建省、市两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打造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科研创新团队,努力提升体质监测科学方法、数据研究分析、运动处方、科学健身指导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实现体质监测和运动处方指导普遍化、常态化,切实提升科学监测水平和服务群众科学健身能力。每年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班,指导各市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建立数据库进行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   全面提升科技体育产业水平,服务体育事业发展。支持高端体育产品研发与生产,培育高科技体育企业。 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体育企业,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和发展科技体育赛事,推动体育产业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创建或新建全民健身重点实验室和冬季项目重点实验室,打造低成本运营、便利化服务、全要素管理、开放式经营的重点实验室,承接高科技服务和攻关项目,服务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资助金额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行为,对承担国家、省级高水平科研项目给予不少于1:1的匹配经费支持;对获得的科技奖励,发表的论文、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按照成果水平给予奖励;奖励的标准和评选程序由省体育局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由申请人递交评选材料原件,由专家组进行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根据评选结果确定奖励经费。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构。成立以体育局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科研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体育局科技创新工作。定期研究体育科技工作规划,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赛事管理、运动训练、资源开发、项目改革、服务一线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研所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体育事业发展急需或业绩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职称评聘晋升时对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经考核研究后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拥有行政职务人员报局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开展科技活动,对出国训练比赛、学术访问、出席国际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国际活动的系统科技人员,在出国批次、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方面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   加大科技投入,健全激励机制。体育科技创新经费每年以预算安排形式进行单独列支,并保证专款专用,每年基础保障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主要用于局管重点课题的资助、高水平人才引进的奖励、科研保障团队的扶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科技成果奖励及其他有助于体育科技创新的工作等,吸引国内外科技顶尖人才和领军人物来我省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拥有使用自主权,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再设比例限制。科研项目经费根据进度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其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在财政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需要向财政部门备案。对国内紧缺采购不到或必须使用进口仪器设备时坚持采购备案制。非科研单位可自行采购不足10万元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提出计划,科研所统一采购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强化目标考核,坚持效益为先。研究制定《科技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科技人员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评价标准》等制度,明确科技人员的职责,将科技服务人员考核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标准保证科技人员有职有权,特别要有经费支配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河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