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 职业转换过渡期和退役管理办法

21.08.2019  1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退役运动员再就业,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省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和退役工作,根据国家六部门《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人字〔2007〕41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7号)和《河北省运动员聘用管理办法》(冀体字〔2014〕2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正式聘用且享受体育津贴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是指从运动员被批准停训到解除聘用合同、正式办结退役手续之间的时期。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四条 过渡期是运动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帮助运动员进行再就业准备的关键时期。

第二章   停训和过渡期

第五条 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必须停训退役的,由运动员本人或教练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练组研究同意后填写《河北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停训审批表》(附件1),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中取得全国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停训,需报经分管竞技体育和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运动员停训。

第六条 运动员运龄不满4年,确因伤病等原因需停训退役的,训练单位需提交专题报告并附相关医院证明材料。

第七条 运动员经批准停训后,未实现自主择业、组织安置或就学并办理退役手续的,本人自愿与单位签订《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协议》(附件2)后即进入过渡期。过渡期的期限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根据其运龄、运动成绩、停训原因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为3—9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停训运动员与训练单位签订《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协议》时,一并申请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填写《河北省体育局停训运动员自主择业申请表》(附件3),并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公证。

第九条 运动员自签订《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协议》5日内,需本人持《河北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停训审批表》、《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协议》、《河北省体育局停训运动员自主择业申请表》、档案和身份证到省体育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报到登记。人才中心负责提供就学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职业推介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运动员在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计算工龄(聘用合同期限内),继续享受在训期间国家和省规定的体育津贴(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和有关社会保险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停扣。平时训练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过渡期内运动员的日常管理,组织文化教育、党团组织生活和业余文体活动等,协同人才中心做好职业转换培训和退役等工作。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过渡期内须全员参加职业指导和培训。停训后即办理退役手续、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运动员,未参加职业转换培训的,一年内可继续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运动员停训时年龄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负责监护完成学业,期间享受过渡期的相应待遇。自年满16周岁的下个月起进入过渡期。

第十四条 运动员个人擅自停训、停赛、违纪、违规、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有受开除、刑事处分等非正常退役情况的,不进入过渡期或终止过渡期,不享受或停止享受过渡期待遇。

第十五条 对在训期间受伤,尚未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在过渡期内为其办理,并积极给予治疗。应享受相关保险赔付待遇的,应及时为运动员申办理赔。

第三章   过渡期的任务

第十六条 及时为运动员提供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信息咨询和鼓励资助政策咨询,帮助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运动员联系院校;为参加单独招生考试或普通高考的运动员提供文化补习,引导和鼓励更多的运动员进入院校学习深造。

第十七条 提供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运动员做好职业转换的心理调适和思想准备,为其提供就业形势分析、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职业咨询服务,使其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和职业生涯规划,了解和掌握所需的求职方法和求职技巧。

第十八条 结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组织实施综合职业素质培训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职业素质培训内容主要为法律法规常识、就业形势、就业指导与规划、职场礼仪、理财常识、求职方法、面试技巧、微机操作、语言表达、常用公文写作等,须全员参加;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和其它行业职业,采取统一组织与自行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名运动员一般可选择参加一项。

第十九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培训。凡参加体育行业职业培训的,可再选报参加一次其它行业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根据项目特点和运动员的需要部分单项职业技能培训,应前移至在役期间结合文化教育穿插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提供职业信息咨询及推荐就业。建立完善体育行业招聘信息和运动员职业发展信息管理系统,辅导运动员学会通过行业招聘网站和公共人才网站查询招聘信息和注册个人求职简历,实现与用人单位的直接沟通,掌握实用的求职手段。

第二十一条 提供创业支持。对自我创业的运动员提供创业咨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小额贷款或创业基金等帮助,鼓励其自我创业、自我发展。

第二十二条 利用招聘网站、报纸、委托招聘、双选会、培训基地、实习单位等多种形式、多条渠道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信息和推荐就业服务,实时收集发布社会上适合运动员的招聘职位信息,全程跟踪了解运动员的职业转换需求,及时提供职业咨询和就业帮助。

第二十三条 利用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平台,针对运动员的就业特点,为运动员选择参加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联系和筛选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沟通渠道,建立合作关系,帮助运动员按就业需求参加对口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退役运动员培训实习基地。结合职业信息咨询、就业推荐服务,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退役运动员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实施运动员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就业率。

第二十五条 建立特殊就业困难运动员重点帮扶制度。对有特殊就业困难的退役运动员,重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帮扶措施,直至其稳定就业。

第四章   办理退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停训即解除聘用合同或在过渡期内实现组织安置、就学、就业的或过渡期满聘用合同终止的,由训练单位负责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户口等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过渡期内运动员经考试考核聘用或直接考核聘用的,训练单位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后,人才中心按规定为运动员发放一次性退役费。

第二十八条 本人自愿申请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手续,实行自主择业。对选择自主择业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转出手续的,人才中心按照我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政策,发给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运动员在训或过渡期内进入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办理退役解聘手续,按照我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政策,人才中心发给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和退役费实行集中发放,由人才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一般每年5、11月份集中发放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每年4月份集中发放退役费。过渡期满15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退役转出手续的,所在单位可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辞退、开除等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人才中心发放一次性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须凭所在训练单位开具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见《河北省体育局公开招聘优秀运动员办法)。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自动离职或辞职的运动员,其人事档案可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就业服务机构代理。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其人事档案按高等院校学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满15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退役转出手续,所在单位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或作辞退、开除等处理的,其人事和社保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由所在训练单位根据工伤等级和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及退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研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心为实施运动员过渡期和退役有关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各项工作,并督导和协助训练单位办理运动员退役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运动员停训后初级层面的职业辅导和过渡期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全面告知退役运动员应享有的权益和义务、讲解说明退役相关政策、办理运动员退役有关手续、建立退役运动员人事档案关键材料副本和主要信息库等。

第三十七条 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实施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可面向全国、全社会聘请专业职业指导师,筛选委托专门培训机构为运动员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咨询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项目。

第三十八条 过渡期内的运动员应全员参加培训。对成绩特别优秀或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证书的,省、市体育局可向有关单位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九条 过渡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体育局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 对在运动员停训、进入过渡期和办理退役手续中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人才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河北省体育局优秀运动员停训审批表

      2、《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协议书》(范本)

      3、《河北省体育局停训运动员自主择业申请表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