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异地缴存也可用

20.11.2015  10:18

    石家庄日报记者 宋 钧

    近日,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调整,目前已经落地实施。11月1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调整后方案进行了分析解读。

    外地缴存也可在石家庄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在石家庄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家庄购买住房时,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的最大亮点就是全面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限制。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在哪个城市缴存,只要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在石家庄购买住房均可以到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缴存职工需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贷款也有限制条件,即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没有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在统筹使用资金方面,新规还指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省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向市中心申请,也可以向省直分中心申请。

    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降至20%

    新规:从9月1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解读:这是继“3·30”新政落地之后,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首付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与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一致。

    “我曾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房产,是不是购买二套房就可以享受贷款新政呢?”记者发现,有市民对“二套房贷款”的概念并不明确。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职工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如果现在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在首套房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登记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