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0.04.2015  17:04
冀安委办〔2015〕17号
  各设区市安委办,各省直管县(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5年3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陕西视察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播放了吉林八宝煤矿“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警示教育片,通报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下一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省安委办专题向省政府作了汇报。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省视察时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要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近来,江苏昆山和山东寿光等地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风险并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自然降低。只要是工作不到位,早晚要出事。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麻痹不得、侥幸不得。要总结和吸取这方面的惨痛教训,严格落实责任,下决心消除隐患死角。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视察时强调:生产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关乎身家性命的大事。要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基本思路,更加重视社会大局稳定。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有事都是从没事中来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防患于未然,宁防十次空,不放一次松。要加强监管,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视频会议的部署,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推进煤矿“双七条”,全面创建“零事故”矿井
  (一)认真开展煤矿矿长谈心对话活动。按照全省煤矿矿长谈心对话活动安排,省政府领导及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负责同志对全省198处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对话。同时,建立产煤市分管领导及煤监、安监部门负责人与辖区煤矿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机制,确保每年对话不少于一次,增强煤矿矿长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要对2014年公告关闭的矿井,逐一进行排查,确保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安全检查,凡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相关证照过期继续组织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井存在偷开偷采、擅自组织整修现象,整合技改矿井改造期间超层越界,边技改、边生产以及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范围。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从3月30日到4月30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回头看”,对第一阶段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全面验收,对2014年以来的事故矿井再次组织全面排查。打好瓦斯、水害防治攻坚战,强化瓦斯治理,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受水威胁的矿井,坚决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补充的原则,不钻不掘、不治不采。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大量存在的矿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格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按规定降低诚信等级,列入安全监管“黑名单”。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进行约谈,督促煤矿矿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承诺,严格矿长带班下井制度,严查矿长带班弄虚作假或搪塞应付行为,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强化警示教育,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落实,对省内外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通报,讲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四)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整合改造设计必须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机械化作业。对于新、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予批准矿井设计。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2015年底前70%以上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强化煤矿矿长以及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查与考核,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三、认真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警示教育活动。2015年6月至7月,继续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管监察职责部门的全体人员、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其他全体从业人员四个层面开展大规模的新《安法》宣贯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畏法自觉性。
  (二)进一步突出宣讲重点内容。重点宣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新《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我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等。
  (三)进一步扩大宣讲范围。宣讲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讲求方法、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宣讲活动由省安委办统一编写课件、讲稿,统一培训宣讲教师,分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及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员密集场所)等七个行业领域分别进行宣讲,全省拟培训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1.6万人,其他从业人员800万人,营造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思想保障。
  四、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零事故零死亡”伟大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突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严格落实“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的责任体系。特别是要在抓好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的基础上抓好“县域”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5月份在石家庄市正定县召开现场会,推广正定县健全“三级(县、乡、村)五覆盖”责任体系、开展县域安全监管规范化和创建“零事故、零死亡”示范县的经验做法,通过规范化建设,年内真正在全省健全“五级五覆盖”的责任体系。年底前,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要求,以此作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做到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体系建设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二)开展县域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采取超常措施,积极创建“零事故、零死亡”示范地区和示范行业。继续帮扶指导全省50个重点县(市、区),定期到所联系的县(市、区)调研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培树标杆乡、企等,通过各项措施,使重点县(市、区)杜绝较大及以上亡人责任事故,创建“零死亡”示范县。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杜绝亡人事故。大力开展整合关闭、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等工作,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杜绝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9个非煤矿山重点县要创建“零死亡”示范县。尾矿库要做到不溃坝,不死人。危险化学品要继续保持低事故率、低死亡率水平。烟花爆竹要实现“零事故、零死亡”。油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发生亡人事故。冶金建材行业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有限空间、涉氨涉氯及工商贸其他行业领域要实现无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总量减少。全年“零死亡”县要增加到127个。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既定目标,年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区)和各设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隐患排查信息化平台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实现省、市、县数据互联互通。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实现系统自动排名。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已完成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诚信评定和分级,实施诚信管理。对不守信、不诚信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
  (四)扎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理非法挂靠车辆,规范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上线率7月底前达到95%以上;多措并举加快液体危化品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督促排查出的3009辆罐车全部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建筑施工: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防坍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广新型模板和脚手架等建筑应用新技术,推动建筑部门加大集中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建厅、省安全监管局将在5月份和10月份联合对在建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消防:深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集中培训,督促企业对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二季度,省公安消防、省安全监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督导检查县、乡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重大隐患媒体曝光行动。特种设备:深化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冷库企业特种设备整治和燃气充装站管理,取缔无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结合实际,深化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五)严格开展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活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明查暗访。通过督导检查,发现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层面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行动,在重要时间节点,对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县、事故多发地区和环首都地区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从重处罚。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乡镇(街道)每月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县有关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有关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严肃查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