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终止实施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减排措施的通知 

12.11.2014  02:03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终止实施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减排措施的 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终止实施APEC会议

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减排措施的通知 》(市政办〔2014〕103号)(2014年11月11日21:51收文)的要求,我市决定自2014年11月11日24时起终止实施《关于实施最高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市政办〔2014〕98号)和《关于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采取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市政办〔2014〕99号)中的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继续保持相应的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直到11月11日24时后再自行解除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各单位、部门按照要求于11月12日12:00前,将11月4日至11日期间所负责的应急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材料以及相关记录表格的电子版报送市局应急办邮箱([email protected])。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环发[2014]30号)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对本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于11月12日5:00点前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局大气办([email protected]),市局大气办负责编写预警期间全局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在11月13日12:00前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email protected])。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1日2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