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11.12.2014  13:44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2014年11月27日,河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政府规章,并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古树名木是大自然和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承载着传统文化,记载着历史变迁。保护好古树名木对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河北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共有古树名木80多万株,优势树种是油松、板栗、山杨、白梨、秋子梨和华北落叶松。为了更好的保护古树名木,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古树名木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体。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二是规定了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规定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并根据当地古树资源状况,确定一批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年并且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保护措施实行保护。三是规定了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第十四条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在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四是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向养护责任人无偿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特殊需要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承担移植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并对损害古树名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