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五部地方性法规草案

19.05.2017  16:36

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 李倩军 刁军杰)5月11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河北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五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加强消费者组织监督力度、消费争议调解等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不受损害等权利。二是严格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示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投诉方式等事项。三是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四是加强消委会的社会监督力度,消委会可独立开展市场消费调查以及约谈经营者。

河北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严格专利保护、完善专利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一是强化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二是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三是强化专利保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公众专利保护意识。四是完善专利服务,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综合服务平台等发展。

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重点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内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完善信息征集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三是规范信息披露方式,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四是加强信息使用,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监管对象、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地方政府职责等内容。一是明确了监管对象和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二是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经营规则,对地方金融控股、地方资产管理行业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了金融风险防范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健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制度。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要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处分条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主要在政府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方式以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和发展方向,县级以上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二是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城市公交汽电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经营行为作了相关规定。三是规范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明确客运站要执行进出站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四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运管机构要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是细化了行政处罚措施,对擅自移除电子标识、冒充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