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补助标准再提高

12.01.2016  10:47

  日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发出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周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