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三板”成功挂牌奖企业150万

29.12.2018  19:33

   新三板”成功挂牌 奖企业150万

   石市出台多项政策措施 减税费降成本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石家庄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12月28日,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发布和宣讲解读。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石家庄市民营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筹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石家庄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可转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石家庄市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石家庄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以上,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驻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市财政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资金,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可再上浮10%。

  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给予50%补偿。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由市政府指定的转贷服务专门机构,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我市民营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息有偿“过桥”服务。

  联合金融机构设立总规模80亿元的石家庄市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石家庄区域内上市公司纾困项目和优质民企重点项目。

  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3%的,对参与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参与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持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限期内,允许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民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对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5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分档减征环境保护税。

   降低民营企业要素成本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

  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2.5个工作日以内。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禁环保“一刀切”,最大限度实现大气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统筹双赢。

  全面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法依规清零。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适度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落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50-5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全职引进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茨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

  对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

   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我市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对主持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主持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3万元,主持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2万元。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或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新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石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国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广交会除外)。

   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并给予政治荣誉、政治安排。建立涉企政策企业家参与和知情机制,全市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设立“企业家日”,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记者 孙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