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研究

31.10.2017  09:38
     
      编者按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法定时限,分为形成性时限和提交性时限,其中提交性时限又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应当在决定(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作出之日起N日内提交,二是应当自公告之日起N日后提交。企业登记实践中,经常会遇见提交的申请材料超过N日或者不足N日的情形,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应当如何掌握?本文作者从登记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的立法宗旨、登记审查原则、登记便利性与法律严肃性的有机统一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登记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的有关规定
  
  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为例,法定时限分为形成性与提交性两类。
  
  (一)《公司法》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形成所设定的法定时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注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交所设定的法定时限
  
  1.公司设立登记方面的法定时限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公司变更登记方面的法定时限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等,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注销登记方面的法定时限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法定时效规定。对于其他企业,同样也有类似的时效规定。

   二、登记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的立法宗旨与法律效力
  
  企业登记机关基于企业申请对登记(备案)事项的记载和公示,反映的是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出资人构成和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一个相对静止的动态过程。立法上设定申请材料的法定时限,在于及时准确予以记载和公示上述情形,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特别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企业债权人的知情权。例如,规定应当在N日内提交,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特别是与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尽可能早些知晓;规定应当自N日后提交,是为了保护该企业债权人的知情权,尽可能让债权人在法律保护的最长时效内从容地作出是否提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要求,维护诚信守法的交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有的基层登记人员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应当在N日内提交或者应当自N日后提交,“应当”而非“必须”,并未明确规定延后提交或者提前提交材料为无效,也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应该看到,法律语言是简明扼要严谨的,明确规定“应当”的义务而没有列举例外的情形,就等于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登记申请材料的时效,涉及民商法与行政法的衔接问题。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或者股东股权(或股份)转让协议等是基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民事合意,在新的合意达成前,其私法上的有效性毋庸置疑,一旦作为登记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就必然受到公法性质的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制和约束,并不适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不得违背其提交申请材料的时效性规定。否则,即视为存在时效性瑕疵,登记机关可以据此作出要求补正申请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对于违反形成性材料法定时限的情形,《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严格来讲,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法定时限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制度性、程序性法律红线。过去,在企业登记管理行政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偏重其材料是否齐全)、轻程序(忽视其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特别是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的现象,没有真正把程序正义与程序合法上升到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随意突破法定时限,导致登记不当或登记无效。由此造成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予以纠正,并可依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登记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的审查原则与具体适用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通过采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工商注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有效地促进了创业和创新。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改革必须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登记审查原则
  
  企业登记(备案)行为,无论其性质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还是记载公示、管理备查,或者属于其他行政管理事项,都是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时效的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没有变通执行、选择执行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赋予登记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登记机关无权予以豁免。
  
  (二)坚持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目标
  
  在坚持依法登记的原则下,应不断追求登记便利的目标,但不能以牺牲依法行政为代价,不能以登记便利化改革的名义对抗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效性要求。要将依法登记与便利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内,不断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在便捷高效的目标引领下,适时推动有关法律条款的立、改、废的议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改革红利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更加有力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分类把控登记申请材料的法定时效
  
  对于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时限的,应当分类分别予以对待和处理。对于登记申请材料的形成性时限,一律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变通。对于提交性时限,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N日后提交,却未达到和满足法定时限的,登记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N日内提交,而超过法定时限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形采取补正材料、不予受理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1.补正材料
  
  对于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超过法定时限较短的,考虑到登记风险较低,可先行受理,同时要求申请人对登记材料提交的法定时限进行补正。涉及公司股东财产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权决议或决定的,应当由出席当次会议的全体人员签署证明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继续有效的书面确认文书。涉及公司其他一般事项决议或决定的,在取得全体股东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用公司名义代为出具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继续有效的书面确认文书。申请人能够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补正材料的,登记机关应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不能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补正材料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体现的是股东意志;公司决定是其作为独立法人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公司意志。在公司设立阶段,全体股东是登记申请人;在公司变更、备案、注销阶段,公司是登记申请人,但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权利人并不具有同一性,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滥用公司名义替代公司股东越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分歧和矛盾时,要特别注意其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不可混同和替代。
  
  2.不予受理
  
  对于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超过法定时限较长的,考虑到法规的严肃性和提交材料逾期所带来的登记风险,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就相关登记事项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或者由出席当次会议的全体人员签署证明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继续有效的书面确认文书,另行提交登记申请,本次登记申请宜作不予受理处理。□湖南省工商局 潘晓峰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