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税收优惠

09.10.2014  12:04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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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老大那个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内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