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再次调整

30.11.2015  00:59

日前,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2013年的41501元上调为2014年的46239元,因此,我市也对2015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被称为职工乃至整个家庭的“救命钱”。凡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和雇工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全省社平工资为46239元,折合月社平工资3853.25元。工伤保险月最低缴纳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2311.95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也就是11559.75元。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多少,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确定。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311.95元的,以2311.95元作为缴费工资,高于11559.75元的,以11559.75元作为缴费工资;今年新参保的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最大,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今年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可获得28844元×20倍共计57.688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去年的53.91万元多了3.7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