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3.06.2014  17:53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安监管办〔2014〕6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    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工作,打击企业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鼓励社会监督,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办字〔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按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执法监察指令的,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
  (四)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提请予以关闭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转借资质、出具虚假证明的,出具的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出具的报告简化了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
  (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及事故后逃逸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监察总队综合处、煤管局综合处负责提供对外发布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
  局机关、监察总队、煤管局各处室负责将在执法监察、暗查抽查、专项行动、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类,对拟发布的信息报主管局长审定。
  局机关各处室将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拟发布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直接提交宣教处。
  监察总队各处室将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拟发布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报总队综合处,由综合处汇总存档,并提交宣教处。
  煤管局各处室将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拟发布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报煤管局综合处,由综合处汇总存档,并提交宣教处。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会同规划科技处负责将群众举报查实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瞒报事故行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对拟发布的信息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宣教处。
  第五条  宣教处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对机关各处室、监察总队综合处、煤管局综合处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在省局网站、河北日报等主流媒体对外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惩戒过失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在省局网站的公示期最低为一个季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的公示期最低为一年。企业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没有终止的,将长期公示。
  在公示期间,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终止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核查,报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宣教处终止公示。对终止公示的企业信息,除在省局网站撤销原信息内容外,要在省局网站、原公示媒体上公布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终止情况。
  第八条  协调处负责根据发布信息内容,对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及时调整相关企业诚信等级,落实惩罚约束措施。
  第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省局办法,建立本级的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