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24.03.2016  15:00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安全监管局:
  近期,省局编制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强化冶金企业管理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作为全省安监系统冶金行业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细则》适用范围。《细则》适用所有冶金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轧钢企业及其它金属冶炼企业。其它相关行业涉及相同生产工艺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参照执行。
  三、《细则》主要内容。《细则》包括综合管理单元、炼铁单元、炼钢单元、轧钢单元、特种设备单元、电气单元、气体介质单元、危险作业单元共计八个方面。对每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细化出不同违法情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量化处罚标准。
  四、实施《细则》应把握的原则。一是对情节较轻、主动排查、自行整改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于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行为要提高处罚标准。二是不同单元所列的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较低的标准执行。三是《细则》未明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四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县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细则》。一是制定方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细则》实施执法检查,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做到查深、查细、查准、查实。二是严格标准。对确认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细则》确定处罚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不按《细则》实施处罚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三是严格执法。企业不执行处罚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通报、降低企业安全诚信等级、“黑名单”管理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有关冶金企业要对照查改隐患。一是高度重视。各冶金企业要把宣贯《细则》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并抓好落实。二是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和实质内涵,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具体规范和要求内容传达到班组,传达到一线员工。三是建立机制。要结合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及企业自身特点,将《细则》内容分解,转化为安全生产遵循的管理细则。四是强化措施。要严格依据《细则》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负责解释。市、县安监部门和相关冶金企业在贯彻实施中发现问题可以提出建议,省局将适时进行修订。(本通知电子版在省局网站监察总队综合处站点刊载,请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及冶金企业自行下载)
  联系人:丁召前  0311-878031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3日

附件列表:
1: 河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6〕5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