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多短命 “短命建筑”反思质量监管
(原标题:开发商能陪着建筑慢慢变老吗)
日前,山东省公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同时,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建立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在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8月6日《大众日报》)
资料显示,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美国是74年,而我国却只有25—30年,很多建筑早早进入了“质量报复周期”。近年来,各地不时传出耸人听闻的楼薄薄、楼倒倒、楼歪歪、楼脆脆……就在今年4月,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突然倒塌,让人目瞪口呆。基于此,很多地方政府开始着眼建筑质量问题,相继推出了质量终身责任制。
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一者,民众购买的是70年产权的房子,而二三十年后房子就步入了生命晚期,既威胁着民众生命安全,又会让民众财产大幅缩水和贬值,甚至出现房贷还没还清,房子已然作古的现象,民众手里只剩下一张产权证,社会矛盾将会激化。二者,我国每年新生建筑垃圾超过3亿吨,需1.5亿至2亿平方米用地予以处理,在拆了建、建了拆的过程中,GDP数字漂亮了,而建筑垃圾围城将会成为城市共同的管理难题。
2006年,山东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曾收到一封来自德国的信件——— 当年德国负责修建胶济铁路的部门致电医院,称医院里面有一排房子是他们于1919年建的,已经使用了87年,而德国当地建造的房子使用年限通常为70年,鉴于这排房子已经超过了使用年限,他们提醒医院注意及时检修。这样的“房坚强”质量以及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我们当然希望能够在国内生根发芽、遍地开花。
但是,问题在于,建筑的参建单位能够陪着建筑慢慢变老吗?美国《财富》杂志曾经报道,美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不到7年,大企业不足40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为7—8年;美国每年倒闭的企业约10万家,而中国有100万家。企业生命周期短,在房地产领域尤其明显。那么,若参建单位已经破产倒闭,谁来承担建筑质量的终身责任呢?
2005年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了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但是,这些规定,既没有有效提高建筑寿命,也鲜见质量负责单位承担了多么严重的责任。揆诸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违法单位多是处以罚款。这样的法律体系,加之企业生命周期短,又如何将质量终身制落到实处?
在建筑领域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势在必行,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系统、周密的配套制度设计,直至由此进入到修法层面——— 企业存废中的责任如何接续或者转移,其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注销后如何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退休后怎样究责,这些都需要规范和明晰。否则,质量终身责任制,就很容易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