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指引

23.12.2015  09:35

    2015年9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近期,我们了解到部分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未按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发行完成后也未及时报送发行信息。为此,我们约谈了有关企业,并及时补办了有关手续。为进一步完善外债全口径管理,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重申如下:

  一.企业境外发债应按《通知》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包括境内企业(含金融机构)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高级债、金融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

  二.截至目前,已完成境外发债而未事前向我委备案登记的企业,应于2016年1月底前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已完成境外发债而未向我委报送发行情况的企业,应尽快补报有关发行信息。

  三.下一步,对于未按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和事后信息报送以及恶意申报外债规模、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我委将有关不良信用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和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