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做好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编报工作的通知

04.06.2014  03:38

冀发改财金〔2013〕179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有关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明确将地方企业申请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于2013年11月2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并要求自2013年11月28日起,新上报发债申请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上报,未经省级发改部门预审的地方企业发债申请将不再受理。为做好我省企业债券预审工作,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相关要求协助有关发债申请企业做好发债申请材料编制、转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请登录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财政金融专栏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日

抄送: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工信厅等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