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信用监管

11.12.2014  17:03

  自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以来,总体上看,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抓得紧,开局良好,进展有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平稳,受到各界关注。各地都在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将信息公示转化为企业内在的自觉行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改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一制度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商事制度改革,释放了创业活力,带动了就业,推动了新兴生产力发展。然而,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宽进”的原则放宽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不可避免地出现隐瞒实情、虚假出资、恶意逃债、违约毁约等现象,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是实现“严管”的必然要求。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和信用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概述为:信息抽查是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的重要举措;企业信息公示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信用监管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提供参考;企业信息公示、抽查以及信用监管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信息抽查是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的重要举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了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工商部门应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制定出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范抽查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加强对抽查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全面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必然要求。同时,开展抽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信息公示不可避免地出现“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企业公示的不真实信息产生的影响可能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扩大,进而影响与该企业有往来的关联方的经营决策,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对公示信息的抽查,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并监督企业改正,该制度本身就是对信息公示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震慑,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企业信息公示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企业公示的信息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原始数据。企业公示信息除了注册、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之外,还涉及相关经营信息,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依托大数据技术,有助于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可以说,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依托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再其次,信用监管为信息抽查提供参考。比较系统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包括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企业透明度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体系等。信用监管数据除了可以为工商部门、企业关联方、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等判断企业信用水平提供参考,还可以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提供参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抽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完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和定向抽查(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这一制度设计将最大限度地保障抽查的公平、公正,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最后,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以及信用监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了企业诚信自律和信用约束,明确了企业对其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示和监管责任,这为营造诚信营商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未来,政府相关部门将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惩戒等手段实施信用监管,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李安渝 王晓微 张 昭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