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2014  17:06

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工信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14号)有关要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80号)文件精神,决定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的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淘汰类不得低于0.4元、限制类不得低于0.1元。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以下简称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二、完善差别电价工作机制

  (一)各地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规定,会同当地有关行业协会做好相关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的年度甄别认定工作。其中,钢铁、铁合金行业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行业由工信部门负责。

        各地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的甄别工作,并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做到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函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工信、质监部门备案。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发展改革、工信部门甄别提出的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名单,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并按季度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报告时间为下一季度初月的20日之前。

  (三)各地电网企业要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收取加价电费,并按季度将收费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报告时间为下一季度初月的10日之前。

三、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

  各地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作用,对照各地甄别认定结果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生产线、工艺),一律不予受理及换(发)生产许可证。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四、规范加价电费管理和使用

  各地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4〕572号)规定,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各地可参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3〕72号)相关规定,重新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并报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备案。

  五、建立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要建立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纳入、退出机制和相关统计台账制度,完善配套政策。省级发改、工信、质监、财政部门将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情况、无证生产情况等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0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