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宣判8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

01.12.2016  05:01

11月30日上午,我省部分法院集中宣判8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1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特别是今年8月份以来,山东、广东连续发生学生被诈骗死亡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

据了解,这些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多样,有冒充黑社会人员,以报复相威胁敲诈勒索人民群众,有的冒充企业领导要求财务人员向其汇款,有的在社交软件上以爆料受害人隐私相威胁,索要钱财。这些犯罪分子利用了人民群众对网络交易防范心理不足,或者遇事隐忍,“花钱消灾”的心理,值得人们提高警惕,引以为戒。当今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科技是一面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当前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多样化,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安全意识,对于网络钱款交易的要三思而后行,遇事多和家人、朋友商量,遇到来自陌生人的威胁要及时报警,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审理电信诈骗等相关案件作为当前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另外,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武器,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此类案件快审快判,防止审判拖延和案件积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努力降低和尽量挽回被害群众的财产损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黑广播”、制售犯罪工具以及与电信诈骗犯罪内外勾联等各类关联犯罪实行全方位打击,最大限度地彰显刑罚的功能和效力,最大限度地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典型案例

一、李娜光、肖亚东、王清华、肖东杰敲诈勒索案

承德市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清华、李娜光、肖亚东、肖东杰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购买了银行卡、电话卡及他人的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冒充黑社会人员利用手机给被害人打电话,称被害人得罪人了,受人雇佣欲伤害被害人,如想免灾必须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以此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王清华、李娜光、肖亚东、肖东杰共同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30万元,王清华单独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东杰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其伙同被告人李娜光、肖亚东王清华敲诈勒索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2500元。

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华、李娜光、肖亚东、肖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清华、李娜光、肖亚东、肖东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肖东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清华、肖亚东当庭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娜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王清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肖亚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0元。被告人肖东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陈文武敲诈勒索案

承德市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肖凤利(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徐占金到辽宁省建平县购买手机卡23张,被告人徐占金在明知被告人陈文武购买电话卡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手机卡卖给被告人陈文武四张及其他人员用于犯罪活动。

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武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购买了银行卡,电话卡及他人的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冒充黑社会人员利用手机给被害人打电话,称被害人得罪人了,受人雇佣欲伤害被害人,如想免灾必须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以此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共涉案五起、涉案金额23300元。

承德市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武利用手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占金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为其提供手机卡,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帮助犯,属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文武以黑恶势力名义进行敲诈勒索,且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武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占金能自动投案,庭审之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文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徐占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