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废止5件修改9件政府规章

17.06.2016  11:52

我省将废止5件修改9件政府规章

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周欣艳 刘小林)近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我省将废止省政府规章5件,采取“打包”方式修改省政府规章9件。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该《决定》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国务院今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放管结合,搞好上下衔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法制办及时作出安排,印发《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对清理的内容、时限、报送要求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利用两个月时间,完成了清理任务。其中,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地方性法规2件,修改9件,已将有关材料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地方性法规修改程序进行;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决定废止的5件省政府规章,分别是《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这5件省政府规章,有的主要内容与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有的依据的国家政策已废止或失效,有的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决定修改的9件省政府规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取消、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将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一百株(含)以上树木的批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修改《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删去了其中关于对建设单位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需要审批的有关规定。二是在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方面,衔接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修改《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取消了其中关于开展燃气经营、畜禽屠宰等方面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三是在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取消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定》《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中设立的城市旧区改建费、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此外,还对《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