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刚性程序保障实体公正

05.06.2014  20:05

        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审理程序也不相同,然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其审理过程“乱象”丛生。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部“程序性司法解释”,必将在2012年版“实体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要以公开促进规范、以透明促进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促进正义的实现。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公开,才能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滋生司法腐败;只有透明,才能防止不当干预,避免“关系”案和“人情”案。《规定》明确指出,“减刑假释一律立案后5日内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这必将以更细化的标准、更严格的程序增加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其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约,严堵暗箱操作和渎职操控的漏洞。

        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规范机制,必将增强程序的刚性与效力,进而以程序的规范来保证司法的公正,促进司法公信的提高。《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范围、考察内容,并创造性地引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案件的审理与监督程序更加规范与科学,亦将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更具效力。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30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