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转发通知 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12.07.2016  09:37

  省安监局近日转发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各地深刻认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目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切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和健康损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

  通知指出,近年来,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前谋划,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措施落实。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行业领域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记者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