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特种行业从高定税 水资源税书写“绿色账单”

11.12.2017  10:13

        12月1日起,我国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10个省份。专家认为,扩大水资源税试点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

  水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

  资源税,顾名思义就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至此,加上此前已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河北省,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10个省区市。据了解,这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遵循税费平移、注重调控、适当授权和分步推进4项原则,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

  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延续了现行水资源费政策,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不征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征税。据了解,此次实施办法明确了6项减免税情形,包括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以及为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

  目前,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一方面,水资源税要实现“三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另一方面,则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业内认为,水资源税是要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指出,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因而,企业心中要有一本“绿色账单”,应以改革为契机,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企业未来发展。

  根据相关办法,水资源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征收主体变为税务部门,并涉及到了多个其他行政部门的管理与配合。并改为按季征收,既可以减少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水利部门三分之二的办税工作量。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

  业内认为,水资源费改税,不仅有利于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而且能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氛围和环境。具体来看,改革的目的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使企业调整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倒逼地下水超采区的企业由抽采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高耗水企业循环使用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