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25.08.2014  00:02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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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员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内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