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7年河北省形成300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能力

27.05.2015  11:27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市、区)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

  坚持合规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金,不得违规挪用和抽逃。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得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得收取担保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得占用客户贷款。收取担保费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要实行低收费,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变相抬高融资成本。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可暂停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

  意见明确,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同时,我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