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院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10.08.2016  17:09

近段时间以来,衡水中院结合审判实际,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在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参与庭审、日常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服务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新常态,进一步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中院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人民陪审员享有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的权利;要求审判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权利;要求审判人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的权利;享有与合议庭其他人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等。在应履行义务方面,中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如: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积极协助审判长工作,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文明、严肃执法;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种业外活动等。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该院还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在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对人民陪审员的廉政纪律、参审程序、教育培训、考核奖励、退出与惩戒机制和物质保障做了相应的规范。

规范了人事管理。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励、职务免除等工作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审判管理。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了由审判庭按需申请统一指派、审判庭案后反馈的管理规程;规范了业绩管理。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对案件处理结果、陪审员的庭审意见、法官对陪审员的评价都有要详细记载,陪审员业绩档案作为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有效杜绝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提升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效能;规范经费管理。对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支出的费用采取统一支付的办法,按期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