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04.07.2014  12:41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任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公布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9起典型案例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据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孙军工表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等,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2013年6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4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