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张家口 为民坐标的三个维度

16.06.2014  12:06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强化审判质量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主题,以方便群众为坐标,千方百计为当事人着想,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创新举措,拿出实招,着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近年来,张家口中院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被市委授予“全市模范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政法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 诉讼

        繁简分流更加快捷

        针对群众反映的诉讼难问题,张家口中院对民生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推行“七速五当”快审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全面做好调解协调工作。去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196件,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3.4%。

        2014年1月22日,阳原县法院小额速裁中心的法官放弃午休时间,成功调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赔偿案。从立案到原告拿到赔偿款仅用了3小时,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了快捷。

        杨某于2013年夏天装修新房时从乔某处购买暖气管并雇其帮助更换。同年12月5日,入住新房的杨某发现房子地面漏水。经鉴定,为埋在地板下的暖气管破损导致。

        如果更换暖气管,会造成地板、家具以及人工等损失大约近5万元。杨某找乔某协商解决,乔某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找生产厂家为由不予积极赔偿。

        经过一个月的协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这期间,杨某因家中不能供暖,全家在宾馆住了一个多月,而乔某也因杨某讨闹不能正常营业。

        当时临近年关,事件若不能及时解决,双方极易发生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升级。阳原县法院于1月22日上午受理杨某起诉后,当即立案,并分案至小额速裁庭。法官放弃吃饭时间,当即通知乔某到庭。

        面对双方对立情绪和过激话语,小额速裁庭庭长禹卫红一边耐心劝说双方应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各自控制情绪,一边找出有关法律条文向乔某悉心讲解,告诉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同时从网上搜索同类案例进一步释法。

        法官倾情释法,双方很快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乔某当即到银行提款履行了赔偿义务。

        针对群众反映的送达时间长、非诉环节周转时限长等问题,张家口中院制定了《司法为民便民暂行规定》,规范了文书送达、案卷移送、开庭合议、裁判文书制作等不同环节的时限规定,以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目前,全市设立了交通法庭11个,环保合议庭6个,各基层法院都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妇女维权岗”和残疾人法律维权中心,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执行

        立审执协作配合

        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张家口全市两级法院强化执行,推行立审执协作配合机制,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快速依法保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着力构筑大执行格局。

        2010年,张家口中院受理了福建投资人薛某诉戈某欠款纠纷一案,双方对320万元的欠款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戈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在案子审理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戈某在张北县搅拌站的两台装载机及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并对戈某账户下的20万元予以冻结。

        后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家口中院指定该案由崇礼县法院执行。崇礼县法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多方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戈某依然下落不明,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变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在得知该查封财产已经于2012年2月由戈某与合伙人范某、马某变卖后,崇礼县法院再次到内蒙古、张家口市等地进行调查,确认了搅拌站实际上是由戈某、范某、马某和张某4人合伙开建。

        4人在合伙期间只对收入做了分配,未对债务做处理,显然是规避执行。同时,戈某、范某和马某擅自对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戈某是县人大代表,张家口两级法院与市、县人大沟通后,依法对戈某实施了拘留。戈某和马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终履行了法定义务。

        薛某给两级法院均送来了锦旗,并感慨道:“我是从福建来张家口投资的,原以为这笔钱没指望了,没想到张家口法院这么公正执法,一视同仁,帮我把全部欠款追回,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投资更有信心了。

        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起案件由张家口中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依职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发现有数额较大的款项交易:被执行人在某县支行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账户资金流量为4000多万元,且资金流动频繁。法院遂依法将此账户冻结。但被执行人又重新开立了新的账户。

        这家公司是某县唯一大型国有企业,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但由于对标的额的履行争议比较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张家口中院执行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账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了边控,并查封被执行人的3个商标权,对已查封的土地和房产进行了续查封。

        这家公司效益良好,在本案中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考虑到这些因素,执行法官确定了执行思路,即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下,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和解解决,故对被执行人提出了审计方案。

        在法官的多方努力下,被执行人终于明白了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主动向某市政府申请协调。某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市国资委提出了处置预案。

        最终,在市国资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将绣有“执法如山、心系企业”、“秉公执法、共建和谐”的两面锦旗送到法院,案件执行取得双赢效果。

        去年以来,张家口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和《张家口日报》公开曝光27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部分当事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6件6人,拘留34人。通过加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和法官的释法析理,该院执行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立案

        急群众所急

        针对群众反映的立案难,特别是基层群众反映来回往返多有不便的问题,张家口中院制定了《人民法庭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离婚、继承、赡养、抚养等十一类案件的立案权下放给派出法庭,方便群众就近立案、就近诉讼。

        2013年10月29日,蔚县一煤炭开采公司的职工仝恒洲来到矿区法庭,法官陈军生接待了他。

        仝恒洲称,他来自河南省博爱县,长期在本地打工,这次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以经济不景气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听以前受伤的工友说来这里可以帮自己讨回公道,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了。

        了解了详细情况以后,陈军生迅速和煤炭公司取得联系,一直等到当天下班后,才与该公司负责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作人员见了面。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释法析理,终于促使煤炭公司与仝恒洲达成赔偿协议,第二天上午,煤炭公司足额支付了仝恒洲的工伤赔偿费用。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工伤事故赔偿等民事纠纷,张家口中院均坚持快审快结,既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又为百姓提供了更便捷、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基层法庭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案件146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96件,案件审理周期同比缩短了12天。

        为进一步方便边远地区群众诉讼,张家口两级法院正在推进“一乡(镇)一法庭”建设,各基层法院积极争取,准备分三年实施,完成乡镇法庭的全覆盖。

        以尚义县法院为例,该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在已有3个法庭的基础上,今年将新建小蒜沟法庭、满井法庭、石井法庭、下马圈4个法庭;规划在2015年设立八道沟法庭、大苏计法庭、套里庄法庭、甲石河法庭4个法庭,2016年设立三工地法庭、大营盘法庭、七甲法庭3个法庭,届时14个乡镇将实现法庭全覆盖。

        同时,张家口中院还对该立案不立案的个别问题和立案庭对实体进行审查问题依法进行了纠正,细化了立案程序,重申了立案时限,特别对涉民生案件简化审批手续,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做到从简从快,确保经济困难的普通群众打得起官司。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06月16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