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21.03.2017  10:4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学术环境,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将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和关键支撑,全面推进人才使用、吸引、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政策法规、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创新文化建设,为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海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导向、学术自主、自律为本、依法治学、宽松包容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在影响学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科研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术自治理念全面落实,学术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创新人才竞相涌现,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积极性显著提升。进一步落实优化学术环境的主体责任,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促进职能,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增强科技社团的自律功能,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形成各类主体功能到位的学术生态环境。

  三、优化科研管理环境

  (一)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权。 试行科研项目负责人制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赋予其更大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赋予其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其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建立开放的用人制度。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优化科研管理流程。 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工作特点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协调推进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监管等工作,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保证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时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搭建学术交流和合作平台。 推动科研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强化合作协同,克服碎片化、孤岛现象等弊端;放宽对学术性会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限制,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牵头单位:省科协,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四、优化政策环境

  (五)改革科技计划管理。 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进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转变资金投入方向,实行分类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完善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决策、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逐步推进科技具体管理事务下放,推进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转变。(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六)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建立以开放服务绩效为导向的科研平台运行评价体系和资源共享激励机制。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处置权,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对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负责人等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70%,不超过9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八)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以质量、贡献、效率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发辅助、软科学等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指标。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切实避免评价过多过繁、评价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现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五、优化学术民主环境

  (九)倡导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鼓励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维,开展自由探索的创新研究活动,勇于提出新观点、创立新学说、开辟新途径、建立新学派。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研人员,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官本位”“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十)允许科技工作者采用弹性工作方式。 减少行政化、社会化活动对科研工作的干扰,给科技工作者更多的科研时间,确保科技工作者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牵头单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十一)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评价。 科研管理部门、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术成果。发挥小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不能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六、优化学术诚信环境

  (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协)

  (十三)自觉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规定。 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牵头单位:省科协,配合单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十四)教育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 广泛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引导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科学精神,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牵头单位:省科协,配合单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七、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十五)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 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人才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选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环境,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正常学术秩序。(牵头单位:省科协、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十六)重视发挥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更多年轻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科协、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

  (十七)完善科学家奖励制度,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性创新研究,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为优秀人才搭建成长平台。(牵头单位:省科协,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助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