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 高速公路事故路段管理人担责

29.06.2015  18:51

  长城网石家庄6月29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郭晶璇)6月26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们对此案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事故重大,损失惨重,而且更主要的是判定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6名事故受害人损失达300余万元。

      7车相撞起火 损失惨重

  2014年8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于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昆高速石家庄方向行驶至井陉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任某、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等7车相撞起火,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以及6车损坏、路产和货损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致使多个家庭家破人亡,损失惨重。

  此事故经高速交管部门勘验及调查,认定当事人于某驾驶机动车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两名驾驶人宋某许某分别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任某、徐某等人无责任。

      受害人家属激愤 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因赔偿问题群情激愤,围堵公安、法院等办案部门大门,后经引导进入法律程序,除起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及车主外,还同时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其主体不适格,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驾驶人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引发车辆连环相撞,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某高速公路承担补充赔偿费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受益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超载车辆进入其管理路段,未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对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在发现因事故堵车情形下未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协助相关部门有效疏导交通,也未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继续放任超载车辆进入所辖收费公路,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可以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6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共计508余万元,除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外,不足部分由车主按过错比例分担。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车主未能赔偿的部分共承担补充赔偿费300余万元。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对所管辖的区域和组织的活动一定要尽职尽责,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