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五十题

05.06.2014  16:40

 

              为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我们依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工作中应掌握的知识和经常遇到的问题,编写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五十题》,以问答形式,一事一议.便于计生政法工作人员掌握和运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1、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依据?河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是什么?

      解答: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一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主要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公民实行计划

生育的要求是什么?

      解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3、哪几种人不能结婚?

      解答:(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

侄、侄女、外甥、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2)患有精神分裂症、重度遗传性智力低下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

      4、什么是晚婚和晚育?应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5、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哪些奖励7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l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6、什么是早婚早育?

      解答:不足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为早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早育。早育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7、早育的,按什么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外生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术子女的,比照外生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8、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到哪里进行登记7

      解答:夫妻双方在怀孕3个月内应主动到登记机构免费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办理;其他均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办理。

      9、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7

      解答:办理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10、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解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l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1、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多长时间内给予审批?

      解答: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个月内审批:其中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参加病残鉴定的职工。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

批(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鉴定时间)。

      12、哪些情况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解答: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l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13、被批准再生育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需要出具什么证明?

      解答: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14、符合病残儿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妻怎样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

      解答:符合病残儿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在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和《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之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参加全市统一病残儿鉴定,经鉴定符合病残儿照顾条件的,报市级政法机构审核,由市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3个月内完成审批。

      15、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申请再生育的条件有何规定?

      解答: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6级以上),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组织鉴定。

      16、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执行什么生育政策?

      解答: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其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24个月。

      17、哪种情况下可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经批准可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一是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二是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三是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18、已婚育龄妇女几个月接受一次孕情检查指导?

      解答:每季度接受l次孕情检查指导,每年4次。

      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免费项目有哪些?

      解答: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1)发放避孕药具:(2)孕情、环情检查;(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20、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什么?有哪些服务项目?

      解答: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我省农村已婚育龄妇女。

      主要服务项目有生殖保健咨询、常见乳腺疾病和妇科疾病普查。具体检查项目包括:妇科B超检查、乳腺检查、妇科内诊检查,经济基础好、服务力量强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刮片检查等服务项目.

      21、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身盼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等有救证件和近期2寸夫妻合照3张.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2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有哪些奖励?

      解答: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主要享受以下3项奖励.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l0元的奖金;(2)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l000元的一次性奖励;(3)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高考有哪些照顾?

      解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l0分的照顾。

      24、农村独生子女申请中考、高考加分,考生应具备什么条件?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和考生本人为农村居民;

      (2)父母终身只有一个依法生育(收养)的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者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含违法收养一个

子女)已作出结论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5、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应享受什么奖励假期?

      解答:计划生育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26、哪些再婚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解答: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要当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27、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吗?

解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矗批准又生再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

          28、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l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我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3项

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

      29、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如何申请?

      解答:申请程序如下:由本人申报,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30、哪些情况下。奖励扶助对象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

      解答: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3)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特别扶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

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32、对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给予什么样的救助?

      解答: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救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

      3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机关?

      解答:不符合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案征收。

      34、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答:凡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35、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子女的,按什么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l500元的金额征收。

      36、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但没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按什么标准征收社会抚费?

      解答:这种情况的夫妻双方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37、成人伤残人员或者病残儿父母,未经计生部门鉴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什么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答:按照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3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应该怎样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l000元的金额征收:(2)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额征收:(3)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上述第34题表述的标准征收。

      39、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解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40、若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该怎么办?

      解答: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El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4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该如何处理?

      解答: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解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如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不按规定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该如何处罚?

      解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4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该怎样处罚?

      解答: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l:1计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外出务工时,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解答:(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免费办理。(2)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3)己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4)发证机关在核对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46、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解答: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当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对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服务管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要求及时补办。

      47、流动人口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吗?

      解答:可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支付: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48、外出打工的育龄夫妻如何参加孕情检查和指导?

      解答:一是户籍地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提供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经检查发现政策外怀孕的.应当依照当地规定采取补救措施。二是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每季度定期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其避孕节育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或定点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免费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及时向被孕检者提供加盖公章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9、流动人El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吗?

      解答:可以。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

      50、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解答: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向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前,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双方应当沟通协商.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依据.妥善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作者:曹冀梅  王进章  卫丽  张鑫  叶明

          单位: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