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探索特定案件集中管辖

19.02.2016  15:59

  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实现“同城效应”;环境污染案件由某一法院集中办理;同案不同判问题不复存在……这些或在不久后成为现实。

  今天(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就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解读。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案件

  在三地定位中,北京是科技创新中心,着重创新发展;天津是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着重开放发展;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着重绿色发展。三地功能定位不同,三地法院及其审理的案件类型差别也很大,意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颜茂昆指出,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意见也重点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

  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

  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核心任务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包括疏解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疏解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部分第三产业,疏解部分教育、医疗、培训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疏解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和企业总部。

  颜茂昆说,意见根据功能疏解、产业升级转移等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据了解,当前,京津冀已经出现与协同发展有关的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

  为此,意见以审判执行为重点,以9个条文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如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充分运用异地提级管辖

  意见提出,结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审判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三地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

  颜茂昆认为,让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提高审判质量,还可以减少地方保护,实现司法公正。

  对于意见明确“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的规定,颜茂昆解释说,专门管辖与集中管辖不完全相同,专门管辖是指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比如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而集中管辖是由普通法院管辖。

  他举例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但目前其管辖范围还在北京市内,没有跨省级行政区划,今后是否可以扩大管辖范围,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在京津冀三地主要是河北发生的环境保护案件,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环保法院审理,可以考虑指定河北的一个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以减少地方干预,统一裁判标准。

  2014年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管辖以北京各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等。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划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试点。

  “由于北京四中院可以管辖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这意味着,北京四中院已经成为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普通法院,但是目前的管辖案件尚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跨省级行政区划重大民事、行政案件。”颜茂昆说,这项改革目前还在试点中,今后是否会有所突破,或者设立其他跨行政区划法院,要看试点效果和实践需要。

  颜茂昆坦言,在现行管辖体制下,民事诉讼中不同地方当事人的案件由某一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当地法院往往难以公正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提出,运用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制度,积极破解司法难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这些管辖方式要充分运用”。

  此外,意见还规定,推动三地各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推进三地诉讼服务和诉讼标准一体化,立案信息共享,建立统一协调的诉讼服务机制。

  据了解,目前,三地法院正在加强研究诉讼服务标准统一的问题。届时,案件不管是在北京、天津还是河北辖区内发生,立案标准、裁判尺度是统一的,当事人所享受的诉讼服务也是一样的。

   京津冀法院如何协同发展

  北京:保障疏散非首都功能

  马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法院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主要涉及到部分企业的搬迁、撤并以及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坚持依法审判,平等保护原则,注重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确保疏解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建立多层次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北京高院制定意见,明确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原则和重点;基层法院积极探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途径。

  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言献策。积极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建言献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天津: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案

  张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天津法院公正稳妥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特别是涉及金融创新的案件,不断提升金融审判水平,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回应金融创新需求,以法治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围绕现实司法需求和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调研,出台《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为维护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稳妥审理涉及金融创新的新类型案件。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遵循商事交易惯例,尊重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空间。

  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依法保障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天津高院与市政府金融工作局、银监局等共同制定相关意见,率先在全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司法协调机制。

  河北:提高破产案审理能力

  杨泰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改革过程中,因产业结构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纠纷案件必然增加。河北法院2015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同比增长3倍,今后仍会保持增长态势。只有运用司法手段、多措并举,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才能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

  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判质效。为加大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协调、指导力度,河北高院专门成立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审理破产、重组案件中,一方面着眼于企业重生,多用重组手段,积极寻找战略投资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依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兼顾多方利益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加强专门化建设。河北省三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陆续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者合议庭,提高专业化水平。(周斌)(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