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出台

23.03.2017  20:17

该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并且分别提出需要三方协同的立法建议项目

河北日报讯(记者周远)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日前出台。其中规定,京津冀三方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核心,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

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推进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该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并且分别提出需要三方协同的立法建议项目。

按照该办法,协同立法项目由京津冀三方共同商定。协同立法项目的起草可采取三种方式,即一方起草,其他两方密切配合;联合起草、协同修改;三方商定基本原则,分别起草。拟定协同立法项目草案,三方可以同步调研、同步论证、同步修改,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协同立法项目草案中有关规范京津冀三方区域合作、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内容,确需统一标准的,三方应当趋同。协同立法项目草案涉及因功能定位不同或者本地特色的内容,可充分体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地方特色。

转载:《河北日报》(2017年3月22日)01版